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4********,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街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6时,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陈某某从古蔺县黄荆镇龙爪村方向沿饮水河路往古蔺镇太平街村方向行驶,驶至饮水河路许某某家屋基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边路坎后摔倒在边沟里,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彭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8mg/100ml。
2018年10月9日,侦查人员在古蔺县中医医院对因交通事故受伤尚在就医的彭某某进行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97****(保证人许某某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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