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4〕25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住广德县**镇**村**村**号。
本案由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8日11时00分,被告人彭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P*****号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沿043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至05KM+650M处,与自北向南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五星钻豹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及电动车乘坐人程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广德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广德县东郊修理厂出具的技术检验意见;
4.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慢行,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及电动车乘坐人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梅婷
2014年12月1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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