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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安福县**乡**村**号,现租住安福县**镇**路**号。2020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赣D****重型自卸货车沿安福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长途汽车站红绿灯路口,在绿灯直行起步时遇王某甲推行二轮自行车由西往东横过马路,与其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12月15日死亡。经司法鉴定,本案事故与王某甲死亡原因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交通事故损伤对死亡原因的参与度为60-80%。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彭某某拨打报警电话,交警出警后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122警情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血液提取材料、酒精检测材料、病历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扣留及发还材料、事故认定书;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提取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煜雯

检察官助理:邵阳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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