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7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23时18分,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小轿车桂N****5号小轿车在国道G228线6822KM+600M处路段,追尾碰撞王某甲驾驶的桂N****8 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乘客黄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黄某某、王某某在此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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