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87********,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驾驶川L*****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市**路**段**号**超市门前出发,沿**路**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与**西路交叉口处,当行进方信号灯由红灯变成绿灯直行通过路口时,遇被害人彭某乙骑美团共享自行车沿**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段与**西路交叉口行进方信号灯为绿灯先进入路口。彭某甲所驾川L*****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彭某乙及其所驾美团共享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彭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彭某甲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彭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3月11日死亡。
经鉴定,发生事故时,彭某甲驾驶的川L*****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车速为28KM/h,彭某乙骑美团共享自行车的车速为14 KM/h。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彭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彭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另查明,2020年3月7日, 彭某甲垫付彭某乙的医药费共计47232.32元,同年3月16日,彭某甲向彭某乙的近亲属胡某甲支付丧葬费33000元。2020年6月19日,彭某甲和彭某乙的近亲属胡某甲、胡某乙约定,等胡某甲、胡某乙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后,由保险公司对胡某甲、胡某乙进行理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燕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83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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