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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检未号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湘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线233KM+80m处新田县毛里乡青龙坪村弯道路段时,与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搭乘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发生相撞,造成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彭某某、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9年7月30日,经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分析意见书认定:秦某某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胸部受伤造成胸腔坍塌、多肋肋骨骨折、内脏破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19年8月1日,经新田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9年8月8日,经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交通事故车辆无号金翌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事发时由秦某某驾驶。

2019年8月8日,经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湘M*****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往北越过中心分道线行驶,前面板右侧与对向行驶无号金翌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湘M*****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向左侧倒滑移,无号金翌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力的作用下形成旋转,导致搭乘人与湘湘M*****号力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面板左侧接触,在此之后无号金翌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向左侧倒由西南往东北滑移。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7.视听资料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庭审阶段,如能赔偿被害人一方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国强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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