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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黄土岗镇,住黄土岗镇**村**垸**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御捷牌四轮电动车沿1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13时23分许,行驶至黄土岗镇**村路段时,与行人盛某某相撞,造成盛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的死因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故发生时,无号牌御捷四轮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接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彭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彭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盛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8日,彭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3.0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证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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