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湘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湘乡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湘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湘乡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4时4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湘乡市湘乡大道上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建设有限公司地段时,撞上正站在前方机动车道上与他人交谈的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下车,直接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腹部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
当日上午11时,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育段派出所投案。
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支付了被害人的安葬费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燕辉
2020年5月19日
附:
被告人彭某某现关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碟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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