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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鄂S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开往含谷镇,当驶出白市驿镇转盘驶入白彭路中国银行路段时,其右侧车头与其同向在右侧车道由周某甲驾驶的渝BB****普通两轮摩托车左侧碰撞,碰撞后周某甲倒地被货车右侧轮胎碾压,造成周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彭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现场调查及对其询问时,彭某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甲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现尚未就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火化证、鉴定事项确认书、驾驶证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尸检、车辆、乙醇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等笔录;

6.交通事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渝萍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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