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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6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镇一带派发涉黄招嫖卡片以及在微信上为嫖客介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使用其昵称为“遇见”的微信号招揽到一名微信昵称为“南风i”的嫖客,双方约定以450元的价格提供上门性服务。随后被告人彭某某先是联系微信昵称“白雪”的失足妇女前往提供卖淫服务,后因该失足女时间不适合,彭某某继续联系了微信昵称“寮步可可”的失足妇女前往提供卖淫服务。当天21时许,彭某某和彭某甲(另案处理)在东莞市寮步镇红荔路段因派发涉黄招嫖卡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手机物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彭某甲、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 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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