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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1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QQ附近的群、微信附近的人等方式在深圳市光明区**村招揽嫖客,其与嫖客谈好价格地点后,多次介绍岳某某及“妖某某”两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每次从嫖资中抽取五成作为好处费,至案发其共获利人民币五千余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日3时20分在光明区**村**酒店旁边的出租屋抓获彭某某,并缴获作案工具IPHONE 11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账单截图,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及简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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