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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院批准并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朝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彭某某在收到他人发来的淫秽视频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某、梁某某、欧某某、“李子”等人共计60余个淫秽视频。公安机关从张某某手机中提取到被告人彭某某发送的47个淫秽视频,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物证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杏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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