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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43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自2017年起使用1512241****、1512233****、1512242****等电话号码以及微信,采用向马路喷涂办证广告的方式向他人贩卖大量的伪造国家印章、证件。被告人彭某某于2018年7月初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向付某某、郝某某(已判决)贩卖伪造的高处作业证、焊接与热切作业证14个;2018年9月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天津理工大学毕业证书一张,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杜某某贩卖伪造的可有“中交**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另查明,2018年8月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李永芳贩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印章等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 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搜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翀

检察官助理:王晓岗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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