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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镇**村**组,2017年5月23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临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前后,彭某某在广州根据街头广告,将李某某的驾驶证及自己的照片等邮寄给他人制作了名为李某某,照片为彭某某的A2型驾驶证和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各一份,供于自己自用。于2020年12月6日在宜章县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询与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李文记的基本情况,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笔录: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宜章大队做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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