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5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居委会**路,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逮捕。于2018年6月8日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7月6日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彭某某通过QQ软件网上认识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逃),网名为“东某某”,后被告人彭某某利用郑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互联网QQ软降向他人兜售,每条150元至300元人民币不等,获益后其和郑某某三七分利。7月-8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共从郑某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451条,卖出200多条,共获利77014元人民币,其分得14092元,剩余交给郑某某,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户籍证明、扣押笔录、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公民信息等;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一个、电脑主机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