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73********,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乐至县人,原系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九里堤派出所民警,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街**号,家住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8日杨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成都成立了“四川新利诚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杨某某、郭某某为在非法讨债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找到时任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九里堤派出所民警即被告人彭某某,叫其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自己及他人的数字证书查询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杨某某、郭某某。截止2019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向杨某某、郭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90条,其中住宿信息600条。
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彭立及杨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邓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人口信息、微信记录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红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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