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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巷**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5月9日将本案移送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5月2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于同年7月20日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私服游戏,通过收取玩家充值款牟利,非法经营数额124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雇佣符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分别从事客服、修改游戏数据等工作。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某架设的**、**、**与正版**游戏服务端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银行卡转账记录、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相明

检察官助理:张庆松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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