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因侵犯著作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路**工业城**栋**楼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厂长及实际经营者。从2018年年底开始,其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日本**株式会社游戏软件(“SU*** **” 登记号20********、“BA*** **” 登记号20********、“IC***” 登记号20********、 “CLU **” 登记号20********),组装成游戏机。
2019年7月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在该公司查获安装有日本**株式会社游戏软件的游戏机共1540个(内含侵权游戏软件共9020个)。2019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再次查获剩余安装有日本**株式会社游戏软件的游戏机共940个(内含侵权游戏软件共7260个)。同日,公安机关在**工业城抓获被告人彭某某。
事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对日本**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公司进行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游戏机共2480个;2.书证:《鉴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涉案场所租赁合同、涉案公司注册信息、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和解协议、收款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张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谢某乙、胡某甲、江某某、马某甲、曾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柴某某、吴某某、呙某某、马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彭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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