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33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楼**村**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4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向深圳市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0376)用于套现后赌博。自2014年8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被告人彭某某开始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员工多次催缴,被告人彭某某仍拒不还款。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变更了申领登记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拒接银行催款电话,逃避银行催缴欠款。截止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19621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25280.32元。2014年12月8日,被害单位受托人胡某某将被告人彭某某扭送公安机关并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报案申请、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对帐单、催收记录、还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核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杰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5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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