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59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甲与彭某乙系朋友关系,彭某甲因没有钱用便产生骗取彭某乙钱的念头,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4月,被告人彭某甲通过与彭某乙聊天得知彭某乙正在办理建行信用卡的邮递单号和店面地址。同年5月3日,彭某甲以帮彭某乙开通建行信用卡的“微粒”客户端为由,骗取彭某乙的手机卡用于冒领该建行信用卡。次日,彭某甲在中国邮政娄底火车站投递点冒领到彭某乙办理的该建设银行信用卡,同日13时许,彭某甲持该信用卡到涟源市杨市镇利新社区的“文胜商行”套现19540元。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同月17日,被告人彭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彭某乙达成和解并于同日赔偿27740元已支付到位,同时取得了彭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POS签购单、投递邮件清单、微信截图、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付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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