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7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00分,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6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商业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彭某某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执勤民警将彭某某带到龙江医院进行强制抽血检测。
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5.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顺德龙江高滘**路**号**房,联系电话189*******;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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