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601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现住泸溪县**镇**小学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喝酒后驾驶湘 NZ1736号二轮摩托车沿泸溪县武溪镇建设路由晨庄大酒店往泸溪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武溪镇白沙防疫站十字路口时,彭某某闯红灯通过。与从泸溪县白沙涉江楼往泸溪县木材公司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湘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6.7569mg/100ml。
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泸溪县人民医院被抓获。案发后,彭某某积极主动将李某某的受损车辆修复好,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844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彭某某曾被判处刑罚,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琦
(院印)
2021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泸溪县**镇**小学附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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