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村勤俭组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兰陵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容客足道”路段处时,撞向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某驾车逃逸。经责任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彭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8.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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