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7********,汉族,小学文化,中山市**镇**电器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2020年1月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三日。2020年1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晚上8时3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号****)行驶至中山市**镇**省道**KM+** (**红绿灯)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彭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莹
2020年4月 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