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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5********,彝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建水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蓝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建水县青山路张家营路口方向驶往建水县城方向,行驶至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K2098+300米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彭某某的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7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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