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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乡,住伊川县城关镇******家园*****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3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伊川县**镇****由南向北行驶至****KTV时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于2019年6月10日23时49分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村委证明、检查、认罪认罚悔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6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家园*****楼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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