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彭**,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桐柏县**,现住址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彭**在家里吃饭,期间饮用了1两多左右的白酒,饮酒后彭**驾驶两轮摩托车取快递,然后驾车沿毛寨村至毛集街村村通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发现,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器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8mg /100ml。交警大队民警依照规定将其带至毛集新区医院抽取血样,检测体内乙醇含量,并委托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鉴定报告,经检测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8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的供述与辩解;
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等;
3、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在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检察员:李晓梦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彭**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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