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日交办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交叉口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提取的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2、鉴定意见;
3、酒精呼气式检测单等相关书证;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王晋军
检察官助理:杨静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13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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