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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粤C3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高新区**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市场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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