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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赣州市**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1时38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VPK****号小轿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某某路口路段时,被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彭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经抽取彭某某的血样送广东省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3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牌号为粤VPK****号小轿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无前科记录证明、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省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讯问与现场执法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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