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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中专文化,**乡联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豫E****Y号小型轿车沿瓦岗寨乡马庄村至213省道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滑县慈周寨乡枣科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结论告知笔录,送达回执;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一诚鉴定[2020]毒鉴字第45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尚阳

检察官助理:高子辉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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