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1日1时许,彭某某醉酒驾驶粤Y36****小轿车途经茂名市茂南区**路被民警查获,后经提取血液送检,检见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03****、1342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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