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区**幢**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沿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往三元方向行驶,行驶至列西道口时,刮碰被害人张某甲,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受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示妻子王某某到场冒名顶替,后被民警识破。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92mg/100ml。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邱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勘查笔录;6.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石志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区**幢**号**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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