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0********,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威信县长安镇瓦石-大塘四公里两百米处时,与柳某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柳某某报警,彭某某被送至威信县人民医院治疗,民警接警后到威信县人民医院对彭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并请威信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抽取彭某某的血液样本送检,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浓度为98.5mg/100ml。2019年8月6日,威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检察官助理:严先俊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副本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