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易门县**乡**村委**村**号,现住易门县**街道**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晚饭后醉酒驾驶云******小型面包车沿易门县龙泉街道菌乡大道自南向北行驶,21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易门县龙泉街道易兴路与文昌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易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李某某等2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范青青
检察官助理 王哲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0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