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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8********,傣族,高中文化,个体运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镇**村**小组,住景谷县**镇**街街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路**镇金塔旁时,与刘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被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彭某某静脉血样进行司法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36.97mg/100ml;经认定,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承担被害人刘某某受损车辆的所有维修费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修复被害人受损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云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住景谷县**镇**街街尾。

2.案卷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六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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