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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绥江县**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晚饭时,被告人彭某某个人在宿舍饮用了白酒泡制的药酒。20时许,受绥江县人民医院安排,被告人彭某某未向单位申明饮酒的事实,驾驶绥江县人民医院云******号福田牌急救车,搭乘一名医生、一名护士、*****病人家属,沿彝绥公路由绥江到水富后又沿银昆高速公路到达四川省宜宾市,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病人和病人家属送入医院后,又驾驶该车搭乘医生和护士原路返回。行至彝绥公路水富段坝尾槽一弯道处超越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水富市公安局云*****警车时,与该警车发生刮擦,造成云******号急救车和云*****警车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经水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现场处警民警发现被告人彭某某有饮酒嫌疑,即将其带到水富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委托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结论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水富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水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笔录、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其负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顺友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于绥江县**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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