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建材经商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九龙路由南向北行驶,23时10分行至隆阳区新闻路与九龙路交叉口处时,被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彭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云

检察员:马冠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隆阳区**街道**社区,联系电话:1867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