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仁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贵州省兴仁市,现住兴仁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市高武村经大桥河沿三道坑游乐场、黄金宾馆门口往体育南路方向行驶。20时53分,当车行驶到文化南路10米(小地名:农机路农业银行门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民警将彭某某带到兴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彭某某血样进行司法鉴定,彭某某体内血样中酒精含量120.9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舜寓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兴仁市**镇**村**组,电话1388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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