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RC****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3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医院抽血检验,彭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20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座**)**栋**,联系电话181385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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