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4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解放西路转入东北路行驶,当行至东北路小东门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抓获。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所检验,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林美迪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2482****;保证人曾某某,联系方式:1317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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