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22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镇**路**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行人程某某造成其轻微受伤。古田县公安局接警后,现场查获被告人彭某某。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行政处罚劣迹、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秉春
检察官助理 卢小红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16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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