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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31199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户籍所在地蒲江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4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9时27分,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蒲塘路6Km+100m路段处,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出左侧路边,与果树碰撞,造成车辆和果树受损,彭某某受伤。彭某某血液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晓玲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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