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78 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7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4 日晚21时许,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本市小庙乡焦家村3组开展夜查酒驾整治,设卡点检查酒驾。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W**** 的小型普通客车经过卡点时,民警对彭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彭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后,民警将彭某某带至西昌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液内血醇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89.22mg/100ml,彭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汽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克彬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