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从四川省高县可久镇往庆符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符可路0公里+100米(庆符镇敬老院)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血样送往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3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8236****;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