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2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7********,汉族,初中文化,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吸毒2014年12月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经鉴定,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4.82mg/100ml)驾驶粤S3****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本市**镇出发,途经**路、**大道后,行驶至**路**加油站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全国人口信息、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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