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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4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 (经鉴定,其血液样本血中乙醇含量为176.06mg/100ml)驾驶粤S8****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7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785****;保证人谢某某,联系电话1371222****。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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