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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4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30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邓岗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5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抽血检验,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80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简慧茹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5399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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