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35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行至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彭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无牌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珍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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