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3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EN****号牌小型客车在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益和北路44号之七(益和北路出金狮大道东北80米)路段与聂某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与聂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聂某某损失,聂某某谅解了被告人彭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队**巷**号**公寓**房,联系电话1862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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